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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

来源:蓝天电子商务产业系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广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 号),进一步加大我市创业带动就业的扶持力度,现就我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项目、对象,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在广州市内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港澳台学生。非毕业学年内的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除外)。

(二)补贴标准: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SIYB 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SIYB 创业培训补贴1000 元和创业模拟实训补贴800 元。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

1.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 年内);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 年内);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以上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正常经营6 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5000 元。

三、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1. 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 年内);

2. 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 年内);

3.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

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每户每年4000 元,累计不超过3 年。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企业:

1. 为招用人员连续缴纳3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2. 与招用人员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补贴标准:

按初创企业招用人数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 人(含3 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 元给予补贴;招用3 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 元补贴,每户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 万元。

五、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 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

3. 本市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二)补贴标准:上述人员创办初创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正常开展经营,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照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

担)。

六、创业孵化补贴

(一)补贴对象:为创业者提供1 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

(不含场租减免),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按每户3000 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七、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

1. 新认定达到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

2. 已认定经评估达标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

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10 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20 万元补贴。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一)补贴对象: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次或优胜奖,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优秀创业项目。

(二)补贴标准:创业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 一等奖:20 万元;

2. 二等奖:15 万元;

3. 三等奖:10 万元;

4. 优胜奖:5 万元。

九、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一)补贴对象:完成创业项目征集的单位及个人。

(二)补贴标准:面向全社会征集,经专家评审团评估认定后,纳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按每个项目2000 元标准给予申报者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十、创业项目对接及跟踪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创业者推介“广州市创业项目资源库”项目,并提供包括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等“一站式”创业指导服务,直至开业成功,给予对接及跟踪服务补贴1000 元/个。

十一、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初创企业是指自本通知发布实施日期之前在我市登记注册3 年内或公布实施日期之后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申领程序

一、项目初核单位

(一)创业培训补贴的审核单位为广州市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培中心)。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租金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的初核单位为各区就业办和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高指中心)。

(三)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创业项目对接和跟踪服务补贴、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的初核单位为各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市职培中心、市高指中心。

(四)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的初核单位为市高指中心。

二、申领程序

(一)按月申领补贴项目

1.创业培训补贴

拥有广州市创业培训资质的定点机构按照《关于抓紧做好我市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1425 号)为补贴对象进行创业培训(实训)并考核合格的,每月10 日前向市职培中心提出申请,初核通过后3 个工作日内报市就业中心复核,市就业中心4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交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拨补贴资金至申请机构。

2.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申请单位在每月25 日前向市高指中心提出申请,初核通过后,于3 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中心提交汇总申报资料,市就业中心于4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交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至申请单位。

(二)按两个月为周期申领补贴项目

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租金补贴、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周期第一个月20 日前向初核单位提出申请;初核通过后,于3 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中心提交汇总申报资料,市就业中心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交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至申请单位或个人。

(三)创业孵化补贴、创业项目对接和跟踪服务补贴

申请单位在每年5 月31 日和10 月31 日前向初核单位提出申请,初核通过后,于3 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中心提交申报资料,市就业中心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交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至申请单位。

(四)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领程序

申请单位在每年7 月31 日前向初核单位提出申请,初核通过后,于3 个工作日内报市就业中心复核,市就业中心按照申报市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程序进行复审和验收合格后,于4 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后核拨资金至申请单位。

三、申领资料

(一)创业培训补贴

1.《年第月申领广州市创业培训补贴审核表》(附表1);

2.《年第月申领广州市创业培训补贴花名册》(附表2);

3.定点培训机构证明,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提供);

4.学员考核成绩表。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

(1)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相关证明;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

(4)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中行存折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5.《区年月至月申领一次性创业资助审核表》(附表3)。

以上资料经初核单位初核后,连同《区年月一次性创业资助汇总表》(附表4)送市就业中心复核。

(三)租金补贴

1.《年月至月申领租金补贴审核表》(附表10);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

(1)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需提供在校证明;

(2)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经教育部门认证的相关证明;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

(4)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经公共就业机构确认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及社保缴费清单;

4.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中行存折复印件;

6.企业(个体户)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7.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除《年月至月申领租金补贴审核表》一式三份外,其余资料一式一份,经初核、复核后,连同《广州市租金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附表11)送市就业中心。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经公共就业机构确认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2.被招用人员在该企业连续3 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6.《区年月至月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审核表》(附表5);

7.《区年月至月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就业人员花名册》(附表6)。

以上资料经初核单位初核后,连同《区年月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汇总表》(附表7)送市就业中心复核。

(五)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

(3)本市城镇复员转业军人需提供退出现役证明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中行存折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5.《区年月至月申领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附表8)。

以上资料经初核单位初核后,连同《区年第月申领创业企业会保险补贴汇总表》(附表9)送市就业中心复核。

(六)创业孵化补贴

1.《广州市创业孵化补贴审核表》(附表12);

2.入驻创业基地单位名册或基地通过评议后的《广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户)和带动就业情况表》;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 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5.《广州市创业孵化补贴花名册》(附表13)。

以上资料除《广州市创业孵化补贴审核表》、《广州市创业孵化补贴花名册》一式三份外,其余资料一式一份。

(七)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1.《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申请验收审核表》;

2.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报告;

3.基地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属政府投资的还需提供资金或场地的投入等证明,如税务部门出具的资金发票、场地使用协议等),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孵化基地则由主管部门出具经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

4.基地申报单位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核验原件);

5.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后勤人员名册;

6.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个体户)或孵化项目主体名册;

7.入驻基地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如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孵化项目主体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材料;

8.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

9.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 年后,由市就业中心下发基地评价通知。评价合格的,2 年内继续保留“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并享受相关扶持补贴。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1.获奖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2.申领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或在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经公共就业机构确认盖章的《广州市就业登记表》;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经市高指中心初核后,连同《年第季度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补贴申领情况汇总表》送市就业中心复核。

(九)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1.单位团体:

(1)《广州市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领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开户许可证的可提供法定代表人中行存折复印件。

2.社会人员:

(1)《广州市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领表》;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银行存折首页或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以上资料经初核后,填写《年月至月申领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审核表》(附表14)报市就业中心复核;复核后连同《年月至月广州市创业项目征集补贴汇总表》(附表15)送市就业中心复核。

(十)创业项目对接和跟踪服务补贴

1.《广州市创业项目对接情况信息表》;

2.《广州市征集创业项目跟踪服务情况统计表》;

3.对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明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经初核后,填写《年( )半年申领创业项目跟踪服务补贴审核表》(附表16)报市就业中心复核;复核后连同《年( )半年广州市创业项目跟踪服务补贴汇总表》(附表17)送市就业中心复核。

四、其他

(一)各项补贴应按期申领,逾期不申请的,不给予补发。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 年内申请。

(二)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招用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招用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 年。

相关表格见广州市人社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zcfg/gxbys/201604/P020160419400781099601.pdf